遼寧理工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管理,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等決定不服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qū)W校提出申訴并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圃诩畬W生。
第四條? 學校堅持合法、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事件。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五條? 學校成立遼寧理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主任由學校相關校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為單數(shù)。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安排專人擔任申訴委員會秘書。辦公室接到學生書面申訴后應當及時將申訴委員會成員組成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有要求申訴委員會成員回避的權利。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申訴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訴學生的近親屬;
(二)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
(三)與申訴學生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主任回避,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并由委員會推選出一人代行主任職責;其他成員回避,由申訴主任決定。
第十條?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nèi)作出?;乇軟Q定做出后,應及時通知提出回避申訴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申訴的復查工作。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的,須在收到處理、處分決定書10內(nèi)或公告之日起30(公告20日內(nèi)視為送達)日內(nèi)向?qū)W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如本人因故不能提交申訴申請,可由直系親屬或代理人代為提出。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qū)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學校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三條? 學生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nèi),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合乎受理條件,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過期不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其申訴事由進行復查,并在接到申訴書后15日內(nèi)做出復查的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的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結論的,經(jīng)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申訴的復查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的下列有關事項,有權進行詢問和調(diào)查。
(一)有權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據(jù)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的其他查詢和調(diào)查方式。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jù),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審閱申訴調(diào)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并對下列問題進行復查和評議:
(一)處理、處分決定事實是否真實、清楚,主要證據(jù)是否充分、確切;
(二)處理、處分決定適用依據(jù)是否正確;
(三)處理、處分決定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取消原處理決定,并重新認定;留校察看、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處理、處分,需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做出決定。
(三)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過重或偏重的,做出變更;
(四)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過輕或偏輕,且由學生本人申訴的,采用“申訴不加重”的原則,做出維持原處理的決定。若在本人申訴的同時,有人就同一件事舉報,不受此限。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后,向申訴人送達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jù);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決定;
(四)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五)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遼寧省教育廳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指定專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復查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wǎng)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復查決定書送達后,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在7日內(nèi)整理卷宗、歸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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