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等決定不服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并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專科在籍學生。
第四條??學校堅持合法、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事件。學生應當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
第二章??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五條??學校成立遼寧理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六條??申訴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主任由學校相關校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安排專人擔任申訴委員會秘書。辦公室接到學生書面申訴后,應當及時將申訴委員會成員組成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有要求申訴委員會成員回避的權利。
第八條??申訴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申訴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訴學生的近親屬;
(二)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
(三)與申訴學生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
第九條??申訴委員會主任回避,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并由委員會推選出一人代行主任職責;其他成員是否回避,由申訴主任決定。
第十條??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乇軟Q定做出后,應及時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訴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參與申訴的復查工作。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十一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的,須在收到處理、處分決定書10日或公告之日起30(公告20日內視為送達)日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申訴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如本人因故不能提交申訴申請,可由直系親屬或代理人代為提出。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學校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三條??學生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其申訴事由進行復查,并在接到申訴書后15日內做出復查的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的,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申訴的復查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的下列有關事項,有權進行詢問和調查。
(一)有權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的其他查詢和調查方式。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審閱申訴調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并對下列問題進行復查和評議:
(一)處理、處分決定事實是否真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確切;
(二)處理、處分決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處理、處分決定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十七條??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取消原處理決定,并重新認定;留校察看、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處理、處分,需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做出決定。
(三)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過重或偏重的,做出變更;
(四)認為原處理、處分決定過輕或偏輕,且由學生本人申訴的,采用“申訴不加重”的原則,做出維持原處理的決定。若在本人申訴的同時,有人就同一件事舉報,不受此限。
第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后,向申訴人送達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決定;
(四)作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五)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遼寧省教育廳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指定專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復查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條??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部門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復查決定書送達后,學校申訴委員會辦公室在7日內整理卷宗、歸檔。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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